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合作企业征集办法
2024-12-24 14:44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是为老年人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进老年人健康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合作企业,以进一步丰富老年公共体育服务产品供给,促进老年人体育工作稳步推进,助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合作企业需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号召力,对区域或行业发展做出过贡献,致力于推进中国老年人体育运动和身心健康的普及、发展和提高。本着合作共赢、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服务社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层级
(一)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2028年度战略合作伙伴;
(二)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合作伙伴;
(三)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赞助商;
(四)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供应商。
二、合作企业权益
(一)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2028年度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2028年度战略合作伙伴”是本协会一级合作企业,提供相应产品和(或)服务的企业在各合作层级中仅限一家。合作期限为4年,赞助金额每年不少于25万元人民币(现金部分不少于100%)。
2025-2028年度战略合作伙伴权益主要包括:
1.合作期内(下同),获“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2028年度战略合作伙伴”荣誉称号及相关证书等权益;
2.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官方网站设置企业标志及链接、官网互相链接;
3. 其他相关权益。
(二)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合作伙伴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合作伙伴”是本协会二级合作企业,同类企业不超过3家。合作期限为“1年加3年”(在与届时已有“2025-2028年度战略合作伙伴”权益不冲突的情况下,可合作至2028年),赞助金额每年不少于15万元(现金部分不少于100%)。
2025年度合作伙伴权益主要包括:
1.获“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年度合作伙伴”荣誉称号及相关证书等权益;
2.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官方网站为设置企业标志及链接、官网互相链接;
3.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具备条件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中,设立体现企业名称等信息的合作企业集体识别宣传标牌。
4.每年至少二次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的开赛仪式或颁奖仪式中,为企业设立形象宣传广告牌(广告牌具体尺寸视场地情况而定);
5.每年至少二次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的秩序册或官方文件中,为企业提供广告宣传位置(视情况半页或一页);
6.每年至少二次邀请企业领导作为嘉宾出席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如开赛仪式、培训开班仪式或颁奖仪式);
7.在符合国家广告和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前提下,授权企业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合作称号及标志(如有)。前述产品的生产者应与合作企业一致,且产品不超过4个。
(三)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赞助商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赞助商”是本协会三级赞助企业,同类企业不多于3家。合作期限为1年加3年(可合作至2028年),赞助金额每年不少于10万元(现金部分不少于100%)。
2025年度赞助商权益主要包括:
1.获“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赞助商”荣誉称号及相关证书等权益;
2.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官方网站为设置企业标志;
3.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具备条件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中,设立体现企业名称等信息的合作企业集体识别宣传标牌。
4.每年至少一次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的开赛仪式或颁奖仪式中,为企业设立形象宣传广告牌(广告牌具体尺寸视场地情况而定);
5.每年至少一次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的秩序册或官方文件中,为企业提供广告宣传位置(半页);
6.每年邀请企业领导作为嘉宾出席一次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如开赛仪式、培训开班仪式或颁奖仪式);
7.在符合国家广告和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前提下,授权企业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合作称号及标志(如有)。前述产品的生产者应与合作企业一致,且产品不超过2个。
(四)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供应商(非场地器材类)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供应商”是本协会四级赞助企业,合作期限为“1年加3年”(可合作至2028年),赞助金额每年不少于5万,且不少于2年所在行业的经营经验。同类合作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
2025年度供应商权益主要包括:
1. 获“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2025年度供应商”荣誉称号及相关证书等权益;
2.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官方网站为设置企业标志;
3.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具备条件的赛事和其他官方活动中,设立体现企业名称等信息的合作企业集体识别宣传标牌;
4. 在符合国家广告和产品质量管理要求前提下,授权企业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合作称号及标志(如有)。前述产品的生产者应与合作企业一致,且产品仅限1个。
涉及上述各类合作企业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使用合作称号及标志(如有)的,企业应提供相关产品真实、有效的检测、认证报告、证明文件。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亦有权自行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必要的检测、认证。不能满足前述条件的,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有权拒绝兑现涉及产品的相关权益,直至中止、取消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三、合作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截至参加本次征集活动时,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和(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含法人)。
(五)有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等方面严重违法情形和(或)负面舆情,尚未处理完毕或接受处理不满两年的企业,不得应征。
四、申报与授予
(一)有意向的企业可根据征集公告及本办法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需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提供原件查验,并提供复印件存档(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行为承诺书、优秀合作案例等);
(三)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四)评审合格,初步同意相关合作内容与模式后,将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签署相应合作协议;
(六)具体合作期限以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日期为准。
五、权益保护
(一)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维护各层级合作企业合法权益。未经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书面许可,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名称、徽记、旗帜等标识用于商业目的,包括隐性市场行为。针对违规者,本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提供必要条件,积极协助各层级合作企业实现合作权益。
(三)合作企业不得将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授予的相应权益后对外出租、出借、出让。在获得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相应认证期间,企业需遵守合作条款的相应内容,如有违反,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有权依协议中止直至取消相关企业所获得的权益予以收回,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与合作企业出现争议问题时,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依合同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合作企业(包括个人)荣誉称号获得者若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协会有权撤销其已获荣誉称号。
六、合作终止
(一)合作企业协议期内若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有权终止与其的合作协议。
(二)协议合作期内若一方因素需解除合作协议,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七、附则
(一)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所有。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潘拓)